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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房子共同持分,一人想賣房、兩人不肯:多數決、分割和賣持分的代價
繼承的房子是共同持分,一人想賣房、其他人不肯怎麼辦?沒分割前要全體同意或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,分割後可單獨賣持分,談不攏才走法院,代價一次比較。
繼承的房子是共同持分,一個人想賣房、其他人不肯,要先看房子分割了沒有。沒分割,要全體同意,或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走多數決。分割登記後,每個人可以單獨賣自己的持分。
| 房子現在的狀態 | 一個人想賣房怎麼辦 |
|---|---|
| 繼承後還沒分割 | 全體同意,或依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 |
| 分割登記後 | 可單獨賣持分,他人有優先承購權 |
| 談不攏 | 向法院請求分割,可能整間變賣 |
先看謄本:繼承後是公同共有,還是分別共有?
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之前,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是公同共有(民法第 1151 條)。公同共有的房子,要賣房子得全體同意(民法第 828 條)。
登記成分別共有之後,每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持分(民法第 819 條)。要登記成分別共有,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(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)。
所以共同持分的房子,第一步是拿一份最新謄本,看所有權部的權利範圍。寫公同共有,就是還沒分割;每個人各寫一個持分,就是已經分別共有。

如果連繼承登記都還沒辦,任何一位繼承人都能替全體先辦公同共有登記,不用等其他人。繼承開始後 6 個月內辦,逾期可能被罰;超過 1 年沒辦,地政機關會公告催辦(土地法第 73、73-1 條)。
遺產稅沒繳清、也沒拿到免稅證明前,不能分割遺產,也不能辦移轉登記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)。
一人想賣房、其他人不肯: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怎麼算
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:共有人過半數,而且持分合計過半數同意,就可以處分整個共有物。同意的人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,人數就不用算。
這一條對公同共有也適用,所以繼承後還沒分割、仍是共同持分的房子,也能用多數決賣房。繼承人的持分看應繼分,同為子女時通常是均分(內政部執行要點第 7 點)。
每人持分相同,算起來是這樣(推算):
| 兄弟姊妹 | 同意賣的人 | 持分合計 | 能不能賣整間 |
|---|---|---|---|
| 3 人 | 2 人 | 2/3 | 可以 |
| 3 人 | 1 人 | 1/3 | 不行 |
| 4 人 | 3 人 | 3/4 | 可以 |
| 4 人 | 2 人 | 1/2 | 不行 |
4 人裡只有 2 人想賣,人數沒過半,持分也剛好一半,所以過不了。
還有一個限制:多數決只能賣,不能拿來分割、信託或交換。同意賣房的人也不能自己當買家,只能靠優先承購(執行要點第 3 點)。
被多數決的那一邊,有哪些保護
想賣房的人不能直接過戶,要先走一套程序。這些程序,是共同持分裡不同意的人最重要的保護。
同意賣房的人,要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。內政部的做法是雙掛號或郵局存證信函,寄到戶籍地址;確實找不到人,才用公告,公告 20 日後生效(執行要點第 8 點)。
通知要寫清楚房子、價金怎麼分、錢怎麼付、期限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同樣的價格和條件優先承購,接到通知 15 日內沒表示,就視為放棄(執行要點第 13 點)。
價金要交給不同意的人,領取或提存都可以。辦移轉登記時,要提出他們已領取或已提存的證明,同意賣房的人還要負連帶清償責任(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3 項)。
這套規則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更嚴:放棄優先承購要附切結書;通知不合規定,不同意的人在登記完成前提出書面異議,登記機關要駁回。
違反優先購買義務賣掉的,受損害的共有人可以請求賠償。
談不攏要上法院:裁判分割的流程、時間和費用
共同持分的房子談不攏,任何共有人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(民法第 823 條);繼承人也可以請求分割遺產(民法第 1164 條)。遺產分割屬於家事案件。
法院分的方式有三種(民法第 824 條):
- 原物分給各人,有人分不到,就用錢補償
- 原物分配有困難,就變賣房子,價金分給各人
- 一部分分原物,另一部分變賣
變賣時,共有人可以用相同條件優先承買。費用先算幾筆(個案,金額看房子):
- 裁判費:依原告所受利益算,以 800 萬元計,第一審約 7.3 萬元(推算)
- 鑑價、測量費:法院裁定書裡的個案,鑑價費約 3.5 萬到 12 萬元,由當事人預納
時間查不到官方統計。媒體報導的個案,有第一審到第二審打了 3 年多才和解,也有打了 5 年、花費超過 100 萬元的。
另一條路是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,臺北市每件 15,000 元。但繼承人要把公同共有改成分別共有,調處也要全體繼承人同意。
只賣自己的持分,或買下兄弟姊妹的持分
共同持分分割成分別共有之後,每個人可以單獨賣自己的持分。但持分常被打折,業界說法大約是完整市價的 6 到 8 成,買家也常是打算之後再請求分割的人。

以市價 2,400 萬元、3 人各 1/3 為例(推算):
| 做法 | 每人大約拿到 |
|---|---|
| 整間按市價賣房 | 800 萬元(未扣稅費) |
| 持分賣給外人,按 7 成 | 560 萬元,少 240 萬元 |
| 一人按市價買下另兩人的持分 | 買方付 1,600 萬元,每位賣方 800 萬元 |
買下兩人的持分,要先備好 1,600 萬元。其中 1,000 萬元如果靠貸款,利率 2.68%、30 年,月付約 4.05 萬元(推算)。
兄弟姊妹之間買賣,是二親等以內的買賣。要能提出已付價款的確實證明,而且錢不能是賣方借的、或替買方擔保向別人借的,否則可能被當成贈與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)。
吵之前,可以先做的四件事
- 拿謄本,確認是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,算出人數和持分
- 把繼承登記辦好,遺產稅先處理
- 算同意賣房的人數和持分,有沒有過多數決
- 估一個市價,算整間賣房、賣持分、買持分三個數字
共同持分的房子,賣不賣房、怎麼賣,先算清楚每條路各自少掉多少錢,再決定要不要開口。賣掉之後實際拿到多少,可以用換屋現金試算先算一次。
繼承登記要在 6 個月內辦,流程看繼承登記流程。
賣掉繼承來的房子要繳哪些稅,看繼承房屋出售的稅。
想讓兄弟姊妹以後不為房子吵,可以先了解預立遺囑要花多少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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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共同持分的房子,一個人想賣房、其他人不肯,可以賣嗎?
沒分割前要全體同意,或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,由過半數人數且過半數持分同意。分割成分別共有後,各人可單獨賣持分,但其他人有優先承購權。
共有人要賣持分,其他共有人一定要同意嗎?
分別共有的持分可以自由賣,不用同意。但要先通知其他共有人,他們可用同一價格優先承購,接到通知 15 日內沒表示,就視為放棄。
繼承的房子還沒辦繼承登記,可以直接賣房嗎?
不行,要先辦繼承登記才能處分。任何繼承人都能替全體先辦公同共有登記,6 個月內辦,逾期可能被罰;遺產稅沒處理好,也不能辦移轉。
法院分割共有物,一定會把房子賣掉嗎?
不一定。法院可以把房子分給其中一人,再用錢補償其他人;原物分配有困難時,才變賣房子、分價金。變賣時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
兄弟姊妹之間買賣持分,要注意什麼稅?
二親等以內的買賣,要能提出已付價款的確實證明,錢也不能是賣方借的或替買方擔保借來的,否則可能被當成贈與。賣方還要照繼承房屋的稅各自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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